游泳馆管理办法

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,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,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游泳场所。本办法。

游泳馆管理办法

1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。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,不得超员售票。人工游泳池(场、馆)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.5平方米;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。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、指导下,加强经常性卫生。

游泳馆管理办法  第1张

2、辽宁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。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,保证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人工游泳池、场、馆、游。

3、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。(四)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,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;(五)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、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;(六)夜间开放配有灯光,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。

4、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(2014)。第十五条 体育、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,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;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、举报,应当及时予以处理。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,从其。

5、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。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,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(场、馆)和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(。

游泳馆管理办法

1、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。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, 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,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。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。

游泳馆管理办法  第2张

2、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的游泳场所,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(场、馆)和综合性水上乐园。第三条 市和市(区)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。

3、国家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。(二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、设计,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,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。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、水质处理设计参数、场所总平面布置图、装修原材料、池水。

游泳馆管理办法  第3张

4、游泳池管理国家规定。法律依据:《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》 为维护游泳池的正常秩序,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:一、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,认真履行职责。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,熟悉水域情况;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。